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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重组6种形式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7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综合办案实践,对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实务操作指南有如下心得:  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财税[2009]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例如北京XXXX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YYYY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相互转化,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税务律师提醒:法律形式改变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硬性要求,比如:出资须达到500万人民币,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等。单纯法律形式的改变不影响税务的承担。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5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税务律师提醒:在债务重组方面,本税务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即只有债务人在财务发生困难导致无力还债且债权人队对该债权作出让步的前提下才成立债务重组,没有债权让步而只是用其他形式的等价物偿还债务都不构成债务重组,比如以公允价值1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10万元的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范畴。  3、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100万元应收款项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2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税务律师提醒:股权收购并非只有用股权购买股权才为股权收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此方面误解。因为股权收购核心在于收购另外一家企业的股权,至于以何种形式购买该股权并不重要。前不久,本税务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股权收购案件中被收购方的税务顾问,该被收购方为两外籍人士出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价150万美元被美国RTKL Internal Inc.收购。此案例即为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形式收购股权的典型案例。  4、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购买B公司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该经营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A公司支付的对价为本公司20%股权、75万元银行存款以及承担B公司300万元债务。在该资产收购中A公司为受让企业,B公司为转让企业。      税务律师提醒: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务、法律处理基本类似。但是,在此提醒广大企业朋友,只有在一家企业购买另外一家企业达到实质性经营资产才构成资产收购。而实质性经营资产一般只公司主营业务这一块。本税务律师团队近期办理的一其外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案例中,收购方购买了被收购方关键性的核心技术,该案例为资产收购的典型案例。  5、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税务律师提醒:合并强调的是一家企业无论是资产还是负债皆“打包”受让于另外一家企业。合并中,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法律、税务处理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例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  6、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案例: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在该分立重组中,A公司为被分立企业,B公司为分立企业。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而新设分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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