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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1
     
    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劳务人员,支付给派出劳务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从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并提供给A企业,该部分薪酬收入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 关于劳务派遣业务征税问题 境外企业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检查劳务派遣常设机构重在账外取证 赣地税发[2006]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 ...  新地税函[2008]477号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6号 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天津国地税明确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原则 海外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计提三费     比较公道的操纵方式应该是仍由海外劳务派遣公司核算三费的计提和列支,至于发放尺度和范围,则完全可以依照用工单位同一的相关轨制来,避免引起职工争议。举个例子,好比某人参加学习,按划定可报销膏火,可以拿发票到劳务公司去报销,不通过用工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工会经费,可以在劳务公司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就可以取得拨缴款收据了。福利费也是一样,用工单位搞福利时,可以把涉及派遣工职员福利支出的票据拿到劳务公司去做账。虽说麻烦一点,但小麻烦可以避免泛起大麻烦(纳税调增)。     因为派遣工本身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计提三费,而改由劳务公司提取后再支付回去。但劳务公司又不能税前扣除,如何解决这一尴尬题目呢?     劳务公司税前扣除“三费”的划定是职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列支扣除工资及“三费”。职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用人企业的,劳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劳务公司不可以税前扣除“三费”。      关于劳务公司三费的扣除,目前比较公认的处理方式为(以下似乎是大连局的答疑中提到的)      该公司与用工单位为了利便派遣工的福利发放、教育经费的报销等,没有在本公司核算相关事项,而是计提三费后于月末直接将三费支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收取后处理派遣工的福利事项(这种处理方式实务中很常见,通常缘于这些劳务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派遣工”,用工单位只是利用劳务公司解决了这些人的用工方式,掩饰和回避有关的国企用工划定而已),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划定,三费的扣除除工会经费需提供工会拨缴款收据外,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的,所以需要纳税调增,徒增巨额税款。       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收入扣除项目里只包括工资和四险一金,并不包括三费,所以将计提的三费计入劳务本钱是错误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也不应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营业用度比较合适。显然该公司也知道这一划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又作了加回处理。       该海外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派遣工的工资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计入了劳务本钱内,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铺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同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刚做完一个海外劳务派遣公司的活,发现其在处理劳务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在这里记一下,以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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