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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09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告

    各学校、村居委会、参保个人:
      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元,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扣费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日。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收缴工作,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开展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3社保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不变)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本市高校就学的大学生;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及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二、缴费标准
      2013社保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

      三、参保登记时间
      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间为2013年4月6日至5月25日。

      四、缴费时间
      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扣费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日。
      采用一卡通缴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内直接进行扣费。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将应缴费款上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各学校及居(村)委会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上缴工作。

      五、其他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在居(村)委会登记参保,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3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若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2012年7月份毕业以及其他原因已离校的学生,所在学校务必及时完成上述学生的停保减员手续。2013年的毕业生仍可在原学校自愿办理参保缴费。
      (三)参保人员需办理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13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特此通告。

    相关文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告 2015-03-08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告 2014-03-27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告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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