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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592
     

    问:个人通过信托发行的受益人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投资A有限公司,A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信托部分股权股东为法人股东即信托公司,现A有限公司拟使用未分配利润对股东分红,个人收到的分红款如何申报缴纳个税?A公司或信托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信托公司为A公司股东,该个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不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A公司不能向个人分配红利。除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信托公司取得的A公司分红,属于免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信托公司取得A公司分红后,再向个人分配,要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判定,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信托计划属于取得固定收益,个人属于向信托公司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且该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公司向个人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2、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行为的。个人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该分红收益实质上属于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公司向个人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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