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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535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1.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12元/升提高至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0.94元/升提高至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问:为什么今年年内连续两次调整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答: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3.问: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4.问:近期两次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今后是否还会继续提高?
    答:成品油消费税的总体负担水平,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运行态势、环境资源状况、节能减排要求、收入分配调控需要等多项因素。今后,我们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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