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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国税征[2000]3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98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沪国税征[2000]35号               2000-5-17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范围[本条款失效]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且停业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的,均属于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停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请假手续。

      二、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自决定停业之日起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如实填写《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和《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和《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各一式三份,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或实地审核,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停业前的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上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末使用完的剩余空白发票。
      纳税人剩余的空白发票不便收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空白发票就地予以封存。

      三、办理税务复业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未发生纳税事项或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由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及其剩余的空白发票,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事项却未申报纳税,或发生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应实施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随后再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

      四、其它事项
      (一)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实施管理。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并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各税务分局应设立“税务停业、复业户啥帐,按月进行汇总、统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3.《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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