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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财税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15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自产产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上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哪些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又如何界定?       一、增值税方面  所谓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属于销售,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据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就要视同销售处理,必须以产品售价与账面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三、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但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由于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遵从不同的标准,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使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做法,影响到税额计算的正确。那么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请注意以下政策:  早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就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像财会字[1997]26号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对于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用于捐赠两种情况,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  同样,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  四、案例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该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 不考虑其他税费。  发放给职工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对外捐赠的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214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应交消费税6000  小结: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新准则已不再按成本转账,而是按收入准则处理,所以不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要交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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