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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09
     
          国家鼓励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保从事特殊行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出台了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用投资额的10%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要享受这项税收优惠,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仅指设备入账价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不少企业误认为设备的投资额包括购买设备的增值税额,但从2009年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将不能再抵扣,允许抵扣的只能是其购买设备的入账价值。   二是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目录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对设备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数和系数作出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备案时,必须严格对照目录执行。对于名称、性能、参数部分不符合的不应进行申请备案,同时对于名称一致,目录中没有参数对照的,纳税人的技术部门、安全部门、使用部门要逐级说明,必要时要出具专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鉴定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三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自有资金。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配备是企业应尽的职责,是企业经营的自主行为,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只具有监管职责,为了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该有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必须配备。此外,对于特殊行业,国家规定可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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