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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存在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859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在近期的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些企业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的管理与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极不规范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由企业按员工的不同职务岗位等分类,以“通信费”、“车辆使用费”、“交通费”、“取暖费”、“物业费”等补贴名义进行凭发票报销,实际报销后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此类情况在一部分企业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若进一步蔓延和发展,将产生严重后果。  
      一是变相提高了职工薪酬的发放水平。
        严重危及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准确性,产生职工薪酬发放项目随意扩大化的情形。

        二是由此一年可“节省”职工薪酬结余较大或极大,累积挂于账面。严重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核算的正确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是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存在故意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加强对“应付职工薪酬”的监督和管理,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将部分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目前,个别企业为提高职工薪酬的发放水平,减少工资总额的占用额度,擅自将一部分应当由“应付职工薪酬”列支的补贴和职工福利费进行费用化,列支于成本费用。为规范应付职工薪酬的管理与核算,应当将企业按月、按岗位、按职级、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如:(职工住房)物业管理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二是对直接发放的各项补贴依法计交税金。对企业以现金发放或现金报销等各种方式支付,在成本费用列支的物业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办理,“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是对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处。对变相提高职工薪酬发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依法问责企业相关领导,以确保法规执行的严肃性、保障会计核算的正确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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