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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债车辆的财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5
     
    抵债汽车再抵债给第三方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甲、乙、丙三方互欠货款,甲方用自产的汽车抵顶了乙方货款,乙方又把车抵给了丙方,甲方直接给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方签有抵账协议,抵账过程中汽车没有增值。我公司为乙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问题所述,甲、乙都发生了销售行为,从纳税角度看,即:甲先将汽车出售给乙,销售价格为甲欠乙的货款;乙再将汽车销售给丙,销售价格同样为乙欠丙的货款。若甲直接向丙开具发票,则乙向丙销售汽车的环节未缴增值税,乙方应就此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所述的处理过程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抵债车辆未过户可否计提折旧?   问:我单位是国有集团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所得税在集团汇缴,是独立法人执照,在当地缴纳增值税。2004年集团从其他成员单位将顶账车辆(欠其他成员单位货款的顶账车辆)用《固定资产调拨单》的形式调入我单位,并入我单位固定资产账簿,但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我单位从2004年至2007年按月计提了该车辆的折旧,直到车辆报废,在物资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执单上,车主单位一栏填的都是原未过户车主。但是我单位一直实际使用这批车辆直到报废,并一直提完折旧。近日税务机关检查,不允许我单位将计提折旧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并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答:公司所涉事项发生于2004年到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抵债车辆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未取得发票和实际过户的合法有效凭证,无法证明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本企业,因而所提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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