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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国税局2015年第三季度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2299
     

    问题一、纳税人营改增前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营改增后如何缴纳税款?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题二、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经营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经营生物制品,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营改增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四、购进外省生产的有机肥省内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所以纳税人购进外省生产的有机肥省内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五、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超市,是否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以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超市,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

    问题六、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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