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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涉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87
     
    问:某酒店(有限公司)因2008年前取得异地土地想建成酒店,但是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修成,现拟将土地和支付的前期工程款作价在土地当地成立一全资有限公司,此项投资行为可分为两种形式:  1、直接以土地和前期在建工程成本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2、首先用现金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只是经营酒店等非房地产开发业务),再用土地和工建成本增资全资子公司。  若操作在2010年执行,请问上述哪种方案节税,具体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关于以在建项目投资入股涉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土地和前期工程款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凡所投资的企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以资金投资入股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是一致的。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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