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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员工非法挪用资金造成的损失(该员工被判刑)如何在税前扣除?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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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1号)(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企业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1号)(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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