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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693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立足于助推养老服务的发展,为社会养老服务注入了新的动力。本期《税务专版》将为您就“养老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一一解读。

      营业税优惠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南京金康天地护养院负责人金院长说:“我们养老院成立之初,地税主管部门就上门进行政策服务,2013年度,我们养护中心享受了88836.85元营业税的优惠,税收优惠大力帮助我们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与发展。”该养老院是一所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集中居住、日常生活起居、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由此明确,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与养老院之类的机构相似,家政服务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提供的老人护理服务也可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优惠,具体优惠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这里所称的家政服务,包含了老人和病人护理服务。

      此外,包括经营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在内的社区服务业,对鼓励和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可免征营业税。但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年金”个税递延:加速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老王是南京市某国有企业的一名中层干部,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2014年5月,他通过电视新闻了解到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为了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税务部门就企业和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即俗称的“企业年金和职工年金”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于是打电话向鼓楼区地税局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起,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付的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目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老王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凡是2014年1月之前缴付的年金,退休后领取时允许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仅就其余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老王按月领取,则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按年或按季领取,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年金账户托管人计算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税务局申报解缴。

      在认真听取了税务人员的解答后,老王自己算了一笔账。假设截至2013年12月底,企业和老王共缴付年金18万元均已按旧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2015年两年期间,企业和老王又缴纳了2万元年金。2015年12月退休时,如果按旧政策计算,老王需缴纳1200元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新政策,老王仅需缴纳36元个人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了,这让他感到很高兴。

      他表示: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双重覆盖的人群数量有限,但国家出台了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相信将来的覆盖面一定会大幅度提高。

      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民间向养老产业捐赠
      日前,某区地税局接到一家服装加工企业来电咨询,该企业老总热衷慈善事业,在春节的时候通过当地政府牵线,为所在乡镇敬老院捐赠了一批价值20万元的服装和冬季生活用品。由于今年服装行业整体效益不好,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不佳,企业老总向税务机关咨询到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捐赠能否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干部向该企业会计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对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老年服务机构专门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院)等等。

      企业老总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他表示自己一直积极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特别是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也希望自己的企业经营状况越来越好,能够为社会多做贡献。

      “房土”两税减免:支持养老机构硬件升级
      “我们老年公寓想扩大规模,又怕扩大规模后老年公寓会有一些新增税负,请问税收上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扶持吗?”张会计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地税局咨询。

      张会计所在的老年公寓在辖区内成立最早,服务周到,口碑最好,得到了附近居民的普遍认可。一传十,十传百,这几年慕名而来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其中不乏高级知识分子和退休干部。旧的设施和楼房已经无法满足现如今的需求了。因此老年公寓的领导准备对老公寓楼进行扩建,并新增部分床位,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的养老环境,但又担心会产生不少税费以至于扩建成本较高。

      地税人员听闻上述情况后,向张会计介绍说,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只要老年公寓的非营利性质不变,其新建的自用房产、土地不会额外增加税收负担。

      “谢谢,谢谢。”张会计兴高采烈地说,“有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我就吃了定心丸,我这就跟领导汇报去。”

       ——共同作者:宗慧夏莉姜元元侯攻蔡行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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