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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税”关乎立法而非“手下留情”
     发布时间:2012/2/26    来源:   阅读次数:318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加班工资不是国务院规定的免税津贴,需要缴纳个税的解答经媒体报道后,成为网络热点,引起网民的广泛热议。同“月饼征税”是否合理一样,网民对“加班税”表现出质疑和争议,有评论说个税征收能否有点“人情味”。比如《东南商报》评论认为:加班费缴纳个税尽管“合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富有“人情味”的裁量与执行。《广州日报》社评也提出了“"加班税"追问个税人性化之失?”的疑问。

      笔者理解公众在这一问题上的担忧和质疑,毕竟,征税是对居民私有资产的无偿占有,谁愿意将自己的私有资产拱手相让呢?特别是牺牲休息日得到的加班工资补贴。但是,征税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比如法制原则。我们的网友和媒体切忌不能呼吁征税执行机关(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执行管理机关)在实际征税中出现所谓的“人情味”,以“酌情征税”而害了税收法制原则,损害人民利益。因此,对“加班税”,更应该从税收立法和解释角度,通过媒体舆论吁请“有权机关”做出正确解释,而不是呼吁征税机关“手下留情”。

     
      首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任何征税活动都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转,都应该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课税。目前在立法层面没有对加班工资定性为免税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以问答形式作出的“加班工资征税”是符合税收法制原则。但从大范围来看,目前我国现实情况是很多税收实体法从立法源头上就没有达到税收法制的要求。比如开征的16种单行实体法,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是税收法律。其它的都是国务院暂行条例,有的甚至暂行29年,比如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暂行条例征税不仅让税收法制原则大打折扣,而且造成国家的征税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和制约,税收大幅度增长。2011年22.6%且明显高于9.6%GDP的税收增幅就是明显的例子。因此,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是加强和深化税收法制原则,确保所有的征税活动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征税权力受到约束。

      其次,是否征收“加班税”,事关税收法律解释,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我们知道,税收立法并不能穷尽所有经济生活现象。比如“加班税”,在《个人所得税》立法和修订的时候并没有出现和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没有进行规定。但当税收征管实践遇到这一新问题时,税收立法部门就应该及时进行专门解释,特别是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国务院的“特别规定”,虽然不涉及税收基本法律要素变动,但由于牵扯《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执行,因此国务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出准确解释。这点,“房产加名税”由征收到免征解释是很好的前车之鉴。

      最后,从收入性质来说,加班补助收入与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收入具有相似性,因此大家产生争议。当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以“问答”形式作出的回应,我们只能作为热点话题出现的源头,解决问题的导火索,并不具有解释权属性,目前还不能作为征税的依据。同时,即使是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也是以总局名义作出,而不是内设机构。因此“加班税”征不征,目前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不能算。当然,“加班税”热点问题是从2月21号出现,还不到两天时间,所以有权机关还没做出解释和回应也情有可原。对此,我们要耐心等待,以理性心态吁请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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