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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国税函[2010]7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8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71号     2010-04-27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了更好的贯彻《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财税1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9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三)“财税1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审核确认,依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文件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部门和海关,依照文件规定批准确认。二、适用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财税115号文件”附件所列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范围。三、基层局进出口科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初审、和监管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审核、审批工作。四、没有法人营业执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等研发机构,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基层局进出口科依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研发机构办理退税认定。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采用特殊政策退税管理,研发机构在申请退税时,不用提供电子数据。基层局进出口科应严格按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审核研发机构附送的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外,还需研发机构提供设备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设备照片等资料。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申报资料归档管理,对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样式另行确定)监管。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会同基层局进出口科,对研发机构采购的设备进行实地核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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