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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弥补亏损的20号公告执行产生的争议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73
     
        两天都在忙,现在才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阅读了肖宏伟老师的最新作品《弥补亏损的20号公告执行产生的争议问题》。很喜欢读肖宏伟老师的作品,因为每一篇文章都是摆事实、讲道理,没有任何强加于人的味道,也绝不摆税局内部的某些“暗道'作为自己的分析依据。肖老师指出,总局今年第20号公告在12月1日开始执行,便遇到一个争议稽查案例。稽查局检查一企业三年的纳税情况,2007、2008、2009年度。认定2007年度亏损20万元;认定2008年度调增后盈利50万元;认定2009年度亏损60万元。    税务局的稽查报告认为,2007年度亏损,所得税0。2008年度盈利50万,弥补上年亏损后,对企业补税处理:按30(50-20)*25%=7.5万元。2009年度亏损60万,就纳所得税0。在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看来,这个观点还是好理解的,我国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是“向后转”,2007年的亏损可以用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但是2009年的亏损并不能“向前转”用2008年的所得来弥补。    肖老师指出,企业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异议,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0号公告,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年一起计算,企业亏损30万元,不应补所得税。    据肖老师透露,税务局内部讨论此案件时,税务人员的观点也不一致。这说明20号公告存在一定模糊的地方,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0号公告中有这样一段话,“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在这里出现了两次”以前年度“这个术语。根据肖老师文章透露的信息,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这里的“以前年度”指的是检查期间的年度(如一年、两年、三年)?还是实施检查当年的“以前年度”(如2010年以前)?亦或是查补调增所得额年度的以前年度(如本案例中的2008年以前)?税务局内部对此是有争议的,企业和税局之间也是有争议的。文件的文字表述不明确,留下了争议的空间。    肖老师本人支持稽查局的意见,对企业做补税处理。肖老师认为,所得税法的第五条已经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肖老师给稽查局和企业的解释是,所得税要按年计算,年度所得只能允许弥补所得年度以前的亏损,不能弥补以后的亏损。本案中2009年度亏损,应该用2010年及以后年度盈利进行弥补。案例虽暂告一段落,但企业坚持认为:20号公告的“以前年度”是指实施检查前的所有年度,争议继续存在。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对20号公告的两个“以前年度”是这样理解的:    第一个“以前年度”是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状态的描述,很显然应该是指本次纳税检查所针对的年度,比如,税务当局在2010年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检查计划应该会对所检查的是企业哪一年的纳税情况作出安排,在肖老师给出的这个案例中,检查发生在2010年,但是所检查的业务是针对企业2007、2008、2009这三年的纳税业务。    第二个“以前年度”是针对可否用查增所得亏损弥补亏损作出裁断,回答的是可以还是不可以的问题。比如,在肖老师给出的案例中,2008年被查增所得,那么这个所得可以追溯弥补此前对应的法定可弥补亏损,仅就最短有效期而言,这个查增所得所对应的“以前年度”就至少应该是针对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实际可能还可以进一步向前追溯。    这样分析,偶也支持肖老师的意见。这个企业胆子够大的,“少计所得”还敢来“搅合”一下。但是,我们还是欢迎这样“纵使无理也敢闹三分"的企业,毕竟我国税法中过多的授权立法使得上位法越来越容易被架空,下位法经常会越俎代庖,甚至用行政解释来代替立法和立法解释。企业和税务局发生争议如果能促使税收立法进步,我们从这个角度而言,还是应该给这个企业鼓鼓掌,偷税固然可耻,但是辩护是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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