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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如何将税后劳务费换算成税前收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38
     
    目前,企业请外部专家讲课或是请明星做代言广告等一般采用支付其税后劳务费的方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转换为税前所得,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20%,30%,40%,针对这三种税率转换公式分别又有什么不同,转换为税前劳务费后,个人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能否作为计算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都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做如下分析。    取得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文件对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重新表述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取得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应根据文件规定的换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    举例说明:某人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8000元,根据上表可知不含税级距为第3级,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依公式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48000-2000)×(1-20%)〕÷〔1-30%×(1-20%)〕=48421.05(元)    (2)应纳税额=48421.05×30%-2000=12526.32(元)    营业税是否可以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保险行为也有过类似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为所得税问题的递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以及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可以扣除营业税费,但对其他形式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能否参照执行,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有待国家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    另外,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可以扣除营业税的情形下,如何扣除也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通常在实务处理中用数学的方法来摊算,但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取得400万元劳务报酬,为包括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后收入。按数学方法推导计算如下:  1、在不允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    假设税前收入为X,则税后收入为400万元,根据下式    X-X*5.5%-〔X*(1-20%)×40%-0.7〕=400  得出X=638.88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638.88×5.5%=35.138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38.88×(1-20%)×40%-0.7=203.7416万元    2、在允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如: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    理解一、假设税前收入为X,则税后收入为400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营业税费后再扣除20%的标准,根据下式  X-X*5.5%-〔(X-X*5.5%)×(1-20%)×40%-0.7〕=400  得出X=621.38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621.38×5.5%=34.1759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21.38-621.38×5.5%)×(1-20%)×40%-0.7=187.2053万元    理解二、假设税前收入为X,则税后收入为400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0%的标准与营业税费同时扣除,根据下式  X-X*5.5%-〔X*(1-20%)-X*5.5%×40%-0.7〕=400  得出X=617.16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617.16×5.5%=33.943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17.16×(1-20%)-617.16×5.5%)×40%-0.7=183.21368万元。    对营业税费与20%扣除标准如何扣除的不同理解导致两种不同的计算结果,相差近4万元,因此,对该问题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如同对租金的扣除那样给出一个明确的计算顺序,以保证计算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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