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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减计收入”优惠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61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此项优惠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二、减计收入”栏中体现出来。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上述减计收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项优惠政策。

      准确理解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所谓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案例分析
      某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利用秸秆、树根等发电,2009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5600万元,门市对外承包收入40万元,对外打字复印收入1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150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12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6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准予列支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银行罚息支出),全年营业外支出155万元(准予列支150万元)。

      3.账面尚存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均为5年内)。

      4.经审核,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469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万元。

      现根据上述资料,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分析。
      1.公司200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5600(电力销售收入)+40(其他业务收入)+10(其他业务收入)=15650(万元)。

      2.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600(收入总额)×90%(减计收入)+50(其他业务收入)+150(营业外收入)-12800(成本)-116(税金)-80(管理费用)-60(财务费用)-150(营业外支出)-1000(弥补亏损)=34(万元)。

      3.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4×25%=8.5(万元)。

      从上述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过程来看,对企业利用生物质能发电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中包含减计收入在内,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换言之,企业当年从减计收入中节税15600×(1-90%)×25%=390(万元),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560万元。

      申报注意事项
      将“减计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相关调整数据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填列反映,最终汇集到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这样,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上述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大当年的亏损额。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注意财税[2008]4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还规定,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应与增值税一起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
       1.有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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