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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交强险” 勿忘缴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2/2/3    来源:   阅读次数:455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车船使用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所使用的应税车辆在缴纳“交强险”时,已由当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当税务人员询问其公司所缴纳的“交强险”是否缴纳印花税时,财务人员很是不解,并提出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或是否也仍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此种责任险的征缴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就税收层面上而言,还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里的凭证即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财产保险合同。因此,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应按财产保险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依据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同时,作为“交强险”缴纳的印花税的征收方式不同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就车船使用税而言,除《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所规定的,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外,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而印花税征收则不属于上述保险机构的法定扣缴义务。一般而言,均应由缴纳“交强险”的投保人自行申报缴纳。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以有利于印花税税收控管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款为原则,可依法委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单位或个人代征(售)印花税票。但此种印花税委托代售,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在税收征收方式上其实质是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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