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兴盛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肇庆高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金税协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联同公安经侦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高要市兴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组对兴盛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兴盛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1—2012年,兴盛公司以收取佣金的形式为云浮市某水泥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8.3万元,税额为6.5万元,价税合计44.8万元,收取佣金2.76万元。二是虚构购进业务取得代开的扣税凭证抵扣税款。2011—2012年,兴盛公司为了构筑虚开发票业务的链条及获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委托他人代开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运输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兴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发票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76万元,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二是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共2.34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高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兴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罗定市新型装饰材料厂偷税被查处
云浮罗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罗定市新型装饰材料厂涉嫌偷税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组对该企业2010年至2012年度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销售建筑材料时,采取不开发票只开具送货单、发货单等手段进行账外经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经核实,该厂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共隐瞒应税销售收入775.30万元,造成少缴应纳税款23.2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罗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追缴税款23.26万元、罚款11.63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6.2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