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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字[1994]6号 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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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4-04-07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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