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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1/23    来源:   阅读次数:762
     
         为规范和加强税收的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健康发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给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减税或免税。一般分为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年根岁底,是许多税种办理减免税的关键时间,笔者对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报批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报批

      报批事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

      报送时间: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现金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现金资产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三、银行存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银行存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四、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等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稍合同(协议);(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五、债务人失踪、死亡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债务人失踪、死亡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催收磋商记录;(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5)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七、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形成的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形成的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八、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九、存货盘亏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存货盘亏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存货盘点表;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资产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及清单;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6、残值情况说明;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一、存货被盗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存货被盗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3、固定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4、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四、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五、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六、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账;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七、工程物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工程物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比照存货损失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八、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九、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生物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企业内部有关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生物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一、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抵押资产原始入账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账面价值有关记账凭据;2、资产抵押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拍卖或变卖证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二、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证明资料;2、法院裁定;3、工商部门注销证明;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三、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四、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五、被投资方破产、关闭等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六、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七、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八、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清算有关文件;(4)被投资方清算前一年财务报表;(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九、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证明;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证明;3、法院强制执行记录;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三十、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收减免的报批

      报批事项: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收减免。

      报送时间: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5、资产负债表(或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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