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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构成中是否包含地税业务收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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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既有地税机关管理的业务,也有国税机关管理的业务。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达到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这里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归地税机关管理的营业额?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归地税机关管理的营业额。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税函[2010]139号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 ... 国税函[2010]13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 ... 国税函[2010]13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 ... 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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