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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517
     

        问:1.我们和境外股东的委托贷款利息对应的代扣代缴所得税,不管是不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否应该每年去缴纳?
      
      2.我们和境外股东贷款利息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是不是到期还本付息是一次性缴纳就可以了?
      
      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每次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息时或者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时,需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公司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贵公司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以及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股东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发生扣缴义务。境外股东取得利息的,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如题所述,贵公司与境外股东的借款合同确定,贵公司在借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境外股东在借款到期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贵公司需到期当天发生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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