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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人员养老保险不得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9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国税局在对某汽车生产公司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在申报2007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将研发人员养老保险支出共计899万元计入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检查人员当即要求企业进行调整,调减不符合政策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899万元。       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有些不理解,觉得研发人员的养老保险支出属于正常的工资范畴,应当列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骍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正是属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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