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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92
     
          税前弥补亏损中所说的“亏损”,在税法上,指的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一、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  ◎ 亏损范围    ◇ 非减、免项目亏损;    ◇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 新旧税法的规定  旧所得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的逻辑关系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 “减、免项目所得”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组成部分。  ◎ 减、免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    ◇ 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二、弥补亏损的方式  ◎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 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五、企业虚报亏损要受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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