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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7/21    来源:   阅读次数:1007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贵州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一)贵州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二)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三)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填报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审核是否填写完整,如存在缺项、漏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未达标、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无企业公章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或备案工作,并在报送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上签署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的意见,送达企业。并按规定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鼓励类产业鉴定机构级次
    《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点也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规定有所放宽。按照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企业而言,在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确认应该更为便捷。

      四、新旧政策衔接操作性问题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同时,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针对内资企业)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针对外资企业)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黔国税函[2012]82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公告》明确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凡是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的企业,同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例如,某企业正在享受2011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同时还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条件,并且处在第四至六年减半期间,这样该企业可以就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享受在15%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一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以及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扶持力度。

      六、优惠区外的机构不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总分机构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式。企业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总机构还是二级分支机构,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这里应注意,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所以不能单独享受优惠政策。具体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方式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贵州省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总机构设在贵州省以外的企业,其设在贵州省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应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该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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