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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技巧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58
     
    企业清算是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并注销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完结后,其法人资格即告消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清算所得课税,对许多人来说还很陌生。其实,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财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财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的财产捐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金项目的税收筹划技巧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金,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记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结算日期的税收筹划技巧  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因为,当企业准备清算时,企业有大量的赢利,由于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如果推后清算日期,这期间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冲抵赢利甚至达到亏损,从而减少清算所得纳税。  [案例]  某公司董事会于1996年5月20日向股东大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做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5月底止公司预计赢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5月由原赢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亏损50000元(90000-140000),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日变为6月16日时,1-5月亏损60000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90000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个方案比较结果可见,通过简单的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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