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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应支付非居民的款项要扣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3/29    来源:   阅读次数:436
     

          2011年7月1日,境内甲公司与境外非关联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时,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对方使用费36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每月应摊销10万元计入产品成本。

      近日,当地税务人员在辅导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告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产品成本的应付乙公司的款项,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甲公司的张会计有些纳闷: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还未到就要扣缴税款,这样做合理吗?张会计拨通了当地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听完张会计的疑问,坐席员告诉他税务人员的作法是有依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税前扣除的,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已计入支付方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所得,支付方应在计入成本、费用或到期应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应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乙公司企业所得税6万元(10×6×10%)。

      坐席员接着解释说,第24号公告还对支付方到期未支付的计入资产原价或筹办费的所得款项,以及提前支付所得款项的扣税处理作了规定,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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