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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军家属安置及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769
     

      问:军人家属开科技类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问:我是一个私营企业业主,目前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安置了几名随军家属,请问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以下规定,到当地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对照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同时税务部门要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另外,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政策发布梳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自2005年3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税屋提示——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政策把握需要灵活掌握,另外,各地有具体的政策,需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比如山东省——
       2014年6月2日,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根据《细则》,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同时,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录——随军家属安置方面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具体来讲,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人事部门首先应当给予接收,并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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