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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国税发[2012]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2/15    来源:   阅读次数:45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2]21号                           2012.1.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在上海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我省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已出台和后续将出台的配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等,为下一步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广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二、广泛宣传,积极辅导。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和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关系到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将有关政策和文书下载使用方法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对有关纳税人要优化服务,做好纳税辅导工作。重点是:
    (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此次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主要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填写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6号公告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切实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一是目前使用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远程认证系统暂不支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规定,我省受票纳税人需要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办税大厅”子栏目下“文书下载”模块下载使用。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
    上海市试点工作实施以后,各地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对我省的影响,尤其要关注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以及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等,研究探索加强管理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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