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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汇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20
     
    营业额差额征税就是收入额减去一部分税务允许的扣除,都是啥项目请按照下表对号入座,你就不会交错税的,没有列举的目前就是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一个原因:说起税收问题,首先它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如果我们提出一个利益分配的导向,谁要是做这件事情对他的利益是受损的,他肯定没有积极性,只有对他有利才会有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真正地放远目光,不要为短期的利益遮住了眼睛; 第二个原因:我们实行的营业税仍然是重复征税,仍然是出口不退税。甚至在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制之间还存在着重复征税。营业税自身重复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还重复征税,增值税把自己重复征税解决了,但是和营业税之间仍然是重复征税。这样的营业税制度就造成了现在第三产业也好,服务业也好,它的发展总是达不到我们预期那样一个理想的情况; 第三个原因:营业税制度已经执行了很多年,现在要改变,难度很大。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需要领导人的决策,这个决策还要建立在所有有关方面对这个方案的认同上。因为调整了很多的关系,地区与地区的关系要调整,企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要调整等等。 虽然困难很多,很大。但是,我坚信这个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我们这一步假如在明天得以迈出去的话,天津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局面就会大变。就像我们花了十几年,我们从一个普通的国家变成一个全世界的制造业大国,我们现在出口量超过德国,变成世界第一了。如果我们的劳务领域,就是服务领域,就是第三产业,如果我们再能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的话,我们这一部分领域,我们也向世界出口,带动发展,走出这条路,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真的是今天难以想象的。 目前,在我国有的个别地区已经先走一步,开始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自2010年10月起,对八大行业,六十项具体业务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如: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业务;设计单位设计劳务;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境内技术服务外包业务;从事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基金、债券发行、赎回业务;出入境服务机构代办境外留学、移民等业务;会展业务单位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七大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的协作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销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务等等。而在我们天津,还仅仅局限于部分建筑业、运输业采用营业税差额缴纳的方式。 什么是营业税差额缴纳呢?举个例子来讲:比如说A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一项业务,收取服务费1000万元。其中该业务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内容,于是该A律师事务所又委托一个B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该部分内容,支付给B会计师事务所500万元。如果该业务发生在天津:按现行的营业税计算方法,A律师事务所应就其收取的1000万元服务费计提营业税50万元。B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其收取的服务费500万元再计提营业税25万元。总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75万元;如果该业务发生在上海,那么按《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事务所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即A律师事务所及B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各自实际取得的500万收入计提营业税25万元。总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两种方式应纳营业税差额为25万元。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而且自上海等地开始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以来,各大金融、证券等等服务行业纷纷向上海地区靠拢及搞业务倾斜。我们天津地区必须紧紧抓住这个契机,留住及吸引这些业务及税源,放水养鱼,放远目光,为第三产业在天津地区的发展助力!! 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汇总   序号 税目 内容 计税依据 依据 1 交通运输业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 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国税函[2005]202号 3 建筑业  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6]114号 4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5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中购入属于列举的“设备”范畴的 可从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购入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电网改造工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等) 财税[2003]16号 6 金融保险业 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7 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税[2003]16号 8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9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 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财税[2003]16号 10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外汇、债券、其他金融商品) 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财税[2003]16号 11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12   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财税[2004]203号 13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A、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B、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C、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财税[2004]203号 14   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A、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B、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C、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违约罚息。 财税[2004]204号 15   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财税[2006]172号 16 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17 中国移动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18 对中国移动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4]82号 19 对中国移动及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 以中国移动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税发[2004]87号 20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5]53号 21 对中国移动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7]32号 22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股份公司通过手机物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8]34号 23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77号 24   自 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9]223号 25   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9]224号 26   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公司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9]75号 27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取公司、中国电信股份公司通过手机物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77号 28 文化体育业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 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4]106号 29 服务业 对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兼办人取得的收入 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电信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国税发[1997]161号 30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 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税发[2000]139号 31 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 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国税发[2003]69号33 32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住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 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2]1095号 33 从事旅游业务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4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35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 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36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 以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37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税发[2005]208号 38 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1、在天津市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且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代理业务;2、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单独核算代理收入。可按代理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在收取委托方的全部款项中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代垫、代付费用,就其取得的实际报酬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费用参见33号文件规定 津地税流[2001]33号 39 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可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及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6]1310号 40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税函[2006]1245号 41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42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43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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