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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业务与增值税业务的税收征管区别表 |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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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定严厉于其他发票管理的规定。
因此习惯于营业税征管规则下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当注意如下税收征管上的变化。
营业税业务与增值税业务的税收征管区别表
事项
营业税业务
增值税业务
取得客户以各种形式给予的资金
作为价外费用合并纳税
作为价外费用合并纳税
取得供应商以各种形式返还的资金
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
【可以不开具发票冲销】
作为返利冲减进项税额
【必须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生产工程中合理损耗
不需要在发票上反映
超过备案损耗率的部分进项转出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资料
——
按适用税率计税、不得抵扣和开专票
高开发票【价格明显偏高】
——
核定销售额【原进项不得抵扣】
开具发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
——
取得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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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收款方付款方影响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
1、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
2、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
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1、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
2、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
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涉税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收款方与开具发票方不一致的,不予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付款方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不一致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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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定严厉于其他发票管理的规定。
因此习惯于营业税征管规则下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当注意以上税收征管上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