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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几种特殊行为的纳税操作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331
     

    餐饮店赠送抵用券无需缴纳营业税
    临近年底,某饭店为了抓住春节契机招揽顾客,特别推出了消费“满100送10元券”的活动,顾客单次消费每满100元即可获赠10元抵用券;二次消费时,每满100元可以使用10元抵用券一张,饭店按扣除抵用券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实际收款金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饭店按扣除抵用券后的金额收取餐费,属于商业折扣,因此,饭店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的,折扣额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饭店销售年夜饭礼盒应如何缴税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在饭店预订年夜饭。现在更多的人图省事,希望能够在饭店买到做好的年夜饭菜品,除夕稍微再加工一下就可以在家享用饭店级别的年夜饭了。今年很多饭店纷纷将自己的招牌菜品做成半成品后真空包装,推出了外卖年夜饭礼盒。那么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售卖年夜饭礼盒取得的收入,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并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呢?还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人员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会员卡折扣金额可扣除收入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餐饮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客源,很多餐饮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促销手段,一些大型的连锁餐饮企业凭借规模大、门店多、知名度高,开始采取出售会员卡的方式拓展经营渠道。近日,市民王小姐在一家大型连锁餐饮门店消费时被告知,只要充值500元以上就可以拥有一张会员卡,在以后消费时可以享受会员折扣并且直接从会员卡中划账消费。那么,对于提前充值会员卡的这500元,餐饮企业应该如何缴税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若餐饮企业收到出售消费储值卡的收入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可暂不缴纳营业税,等到客户实际消费时再按照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因此,若餐饮企业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的,对于客户以会员卡获得的折扣,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餐饮企业收取的酒水进场费纳税细则
    秦淮地税办税服务厅的咨询辅导区正在接待一位纳税人的咨询:“您好!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会计,本月我公司从一家销售酒水的商贸企业取得酒水进场费3万元,又从一家水产品销售企业取得水产品进场费5万元,但不与销售量挂钩,请问这样的进场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取得与销售量无必然联系的3万元酒水进场费及5万元水产品进场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同时税务人员指出,如果该企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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