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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营改增”明确,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间为准
     发布时间:2016/6/15    来源:   阅读次数:1241
     

    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后,二手房出售的相关税负将有所下降。那么,是以什么时间为准呢?

    上海税务今天举行的局长在线访谈明确,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间为准。也就是说,5月1日后税务机关受理的二手房交易按新政规定执行。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纳税时间。案例解读等详见下文。

    答疑解惑

    网友
    我有一套房子,前几天已和买家谈好,准备签合同了。听说5月1号开始,卖房子变成征增值税了,税负还有所减轻。我想知道,是现在签合同找税务局办交税手续,还是5月1号以后去?

    嘉宾
    按照国家规定,从5月1日开始,对个人销售住房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对卖房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在卖房过程中,首先,每个工作日都可到税务局办理手续,其次,如可以选择时间,可以在5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缴纳事宜。税务机关自2016年5月1日受理的住房销售业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网友
    税负到底能降到什么程度?

    嘉宾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卖房取得的房款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将会小于营业税税额,降幅大概为4.76%。比如卖房取得了420万元收入,属于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 5%)×5%=20万元。在售价相同的前提下,按营改增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比按营业税计算减少了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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