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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006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里,“高端技术人才”千金难求,因其岗位及技能的重要性,即使是到了退休年龄、办了退休手续,还会有不少企业把他们返聘回来,继续“散发余热”,每月照常发放工资。但企业在作纳税申报时,却往往会遇到一个疑问这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记者为此致电地税12366热线,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技术员工被返聘,其劳务报酬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体福利,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咨询台
      1.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2.跨地区汇总企业分配表上填列的三项因素,应以哪一年的数据为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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