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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92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流程
      (一)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相关数据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单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传递信息15日内审核完毕,为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登记信息。

      (二)申报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职工缴费电子明细信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定额核定后,每年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一次。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年初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缴费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认定信息及时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或按年到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商业银行批量扣缴。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月末终了5日内,通过税保联网平台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分缴费单位明细和分自然人明细的征缴电子信息,以满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算的需要,并要做好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对账、确认工作。

      (三)检查处罚。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行使检查处罚权。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无法确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1至3倍的罚款。

      二、有关要求
      (一)依法办理登记。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从2013年9月起计算缴费。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登记的,给予相应处罚;逾期未缴纳费款的,从滞纳之日起计征滞纳金。

      (二)全员明细申报。缴费单位在向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时,应如实申报本单位缴纳的汇总缴费信息及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具体到职工个人)。已参保单位应于2013年9月份征期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可采取到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ljtax.gov.cn/wwqt/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利用移动介质或纸质资料进行申报。明细申报的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编码、险种、费款属期、应发工资、个人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职工个人缴费额。

      (三)据实申报缴费。已参保缴费单位应对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3年9月征期补正申报漏缴费款。逾期未补正申报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职工个人超出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工资和聘用临时工、流动用工以及季节性用工人员工资均应作为企业缴纳统筹部分费款的缴费基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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