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屋产权所有人张先生将房屋产权无偿赠给其弟弟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弟弟无偿受赠房产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