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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6
     
           问: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办理了所得税延期申报(延期至2007年5月30日),在5月中旬申报时,汇算金额大于原预缴金额,差额部分是否从5月1日计算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上述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延期申报的规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也就是说经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的同时要按规定的纳税期和税额缴纳税款,在延期内办理的是税款结算。对延期申报时应纳的税款没有按期缴纳的,应自其应缴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征滞纳金。  而《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条是关于办理延期纳税的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因此,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在延期内是不课征滞纳金的。  贵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办理了所得税延期申报(延期至2007年5月30日),此时应按规定的期限和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这部分预缴的税款如果未按期缴纳是要课征滞纳金的。贵在5月中旬申报时,汇算金额大于原预缴金额,也就是结算的差额部分不应课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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