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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新旧政策变化对比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793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以2015年第4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退税办理流程,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提供了操作指南。

     政策要点  
    1.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按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

    2.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超过183天,即不能退税。

    3.离境口岸,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如果在A省某机场离境,但A省没有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即不能退税,该机场肯定也不会设有退税代理机构。

    4.退税商店,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备案,有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如果不在退税商店购买,即不能退税。

    5.退税物品,即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6.申请退税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注意事项
      
    【购物环节】  
    1.地点:去退税商店购物,退税商店都有标识,无标识就不是退税商店(非退税商店购物不能退税);

    2.时机:离境前90天内购物(超过90天不能退税);

    3.数额:购物总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不足500元不能退税);如果一次性购物未达到500元,可以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再购买物品,累计达到500元即可;

    4.单据: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外国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向退税商店索取购物发票和《离境退税申请单》;如果购物时只取得了发票,那么,离境前还可以凭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购物后离境前】  
    所购退税物品在离境前最好不要启用或消费,离境时海关要验核。

    【离境环节】  
    1.先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根据《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需提交退税物品、《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核验后,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如果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不能退税;如果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不能退税;如果退税物品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以海关确认的数量为准。

    2.再找退税代理机构办理离境退税。离境口岸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系省级国税、财政、海关等部门共同选择的银行,有明显、规范标识。离境旅客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代理机构将《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且核对相关资料后,即垫付退税款。退税代理机构要收取办理退税手续费,离境旅客实际拿到的退税款为:

    实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未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增值税退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未明确如何直接办理退税,因此,离境旅客只能找代理机构办理离境退税申请。

    【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每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此时应报送资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生成),这是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应装订成册、留存备查的资料有3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新旧变化  
    【规定变化】  
    将现行政策与海南省试点政策(包括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文件)比较,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1.扩大离境口岸范围。原试点政策仅规定了航空口岸,现扩大到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2.扩大退税物品范围。原试点政策对退税物品用《退税物品目录》正面列举了21类物品;现改为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

    3.降低起退点。原试点政策为800元,现调整为500元。

    4.明确退税币种。原试点政策规定离境旅客在办理退税可以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4个币种,现改为取消其他选项,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操作变化】  
    1.离境旅客提交的资料少了。  
    原试点政策规定,申请办理离境退税,须向退税代理机构提交4种资料: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离境航班登机牌;现政策规定,只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即可,取消了后2项。

    2.退税代理机构报送的资料少了。  
    原试点政策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结算要报送4种资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现政策规定的报送和留存备查资料见上文,只需报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其余留存备查,退税物品销售发票不必留存。

    3.退税商店备案条件与终止情形有所调整。  
    比如,原试点政策要求退税定点商店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现政策取消了这一条。

    原试点政策要求前两年内未发生偷、逃、骗、抗、欠税行为;现政策表述成“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原试点政策只规定了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注销税务登记时,终止备案;现政策增加了强制终止备案的规定,即退税商店不符合备案条件、未按规定开具《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发生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理等情形,即终止备案。

    4.退税代理机构条件与终止情形有所调整。  
    比如,原试点政策仅规定申请为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现政策则明确规定为银行。

    原试点政策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注销税务登记时,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现政策则无此规定,而是规定退税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或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等情形,强制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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