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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财政部发文明确免征种源进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09
     
          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   通知中表示,将在“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动植物种源,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另一类则是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通知中称,农业部201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和国家林业局2011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目前已审核确定。各地海关将凭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签发的机打审批表办理相关单位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并对2011年凭保进口的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给予退保核销;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允许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审批表,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通知中强调,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查阅财政部以往发布的相关条例时发现,我国实行对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有多年经验。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实行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该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相较于2009年颁布的办法而言,2011年开始的免税政策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惩罚更加严厉在2009年的办法中,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免税资格时间仅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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