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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财法[2009]11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7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9]119号    2009-09-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继续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
    财税[2009]23号文的要求,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粤财法[2013]7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后相关行业执行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扣除定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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