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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高温补贴不属免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3
     
    夏季高温补贴不属免税范围  近期,一些省市出于人性化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相继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诸如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20元标准发放,还有一些地方将7月、8月、9月这3个月定为暑期时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执行不同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此一些单位来电咨询,单位依据规定,给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也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比如,为解决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工作、生活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但国税函发[1996]39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此项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也就是说,免税的津贴、补贴必须经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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