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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管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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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河北省国税局于近日下发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116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实地查验范围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实地查验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与其申请时提供的有关场地证明材料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商贸企业,税务人员还应审核其注册资金是否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是否在10人(含10人)以下,是否为批发企业。凡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通知就销售额的计算期限问题作出解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应自2010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算。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如果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比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同时,对于2010年3月20日前已经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2010年3月20日未完成认定的,一律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通知还明确了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有关问题,其中,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增值税偷税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纳税人发生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传递至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以便税务分局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通知最后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从认定的次月起,及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直至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后方可停止执行。对符合辅导期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严格执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好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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