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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装备制造业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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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在税收政策方面,装备制造业企业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近阶段,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了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一是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研究开发;二是鼓励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促进装备制造国产化;三是对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为鼓励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制造企业,企业不分地域,只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部分装备制造企业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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