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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81
     
    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我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供购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贴花?   答: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吉地税发[2004]51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 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四)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20%执行。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未列入核定范围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贴花。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   (一)纳税人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印花税。   (二)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例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参照以上两个行业核定的比例,自行确定。   提示:您企业因为没有完整、准确的提供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定的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4]51号文件和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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