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77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出调整。 财税[2015]77号称,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财税〔2014〕39号文件相关条款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2015]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政策——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具体实施——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