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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哪些优惠?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24
     

         广州某公司财务吴小姐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询问,“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对吴小姐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台

      1.旅行社取得的组团收入,能否扣除该团发生的住宿、餐饮、交通及门票等费用后余额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个人9月份取得房产转让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其6月份发生的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因此,个人9月份取得房产转让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其6月份发生的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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