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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税收政策梳理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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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根据政策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提交申请材料,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提交申请材料,为保证专用设备抵免工作的顺利进行,百丞税务秘书特将山东省专用设备申请中用到的政策进行汇总,希望能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基本规定 1、税法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2、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1条 二、具体规定 1、设备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2、目录执行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三、设备确认 1、环境保护设备确认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循字[2009]88号 关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 2、节能节水设备确认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做好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购置使用确认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 四、优惠享受政策 1、国家优惠管理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2、山东省优惠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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